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