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