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条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