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