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