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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