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