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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