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