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