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