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