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