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