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