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