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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