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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