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