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