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