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