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