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