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