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