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