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