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