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