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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