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