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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