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