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