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