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