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