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