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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