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