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