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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