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六条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