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八条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