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