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