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