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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