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