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