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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