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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