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